1、在您看来,此次新规最大的变化在哪里?与《污染物在线监控(监测)系统数据传输标准》(HJ 212-2017)相比,新规从哪些方面进行了优化与完善?
2、从现在到2026年1月1日实施前,排污单位应分哪些阶段完成改造,如何制定衔接计划?哪些环节最容易延误?
3、排污单位应如何对其现有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升级或改造,以满足新规的要求?在设备升级过程中,排污单位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?
4、新规对数据传输的实时性、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,排污单位应如何优化其数据传输系统,确保其数据管理系统符合新规的数据加密、存储和备份要求?
5、您认为,排污单位应如何与监测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,以便及时获取技术指导和支持?在面对新规可能带来的持续变化时,如何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?
6、对于中小型排污单位,是否有低成本过渡方案?您有哪些建议?







|
上一条:HJ1321—2023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
下一条:生态环境监测条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0号) |
返回列表 |